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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也变得日益频繁,交易方式也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1997年新规定了强迫交易罪,这对维护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人的权利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尚未成熟,对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粗疏,导致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不能真正发挥严惩犯罪的作用,无法实现该罪的立法目的。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形势的发展,对原来的强迫交易罪作了修改,增加了三种新的行为方式。此修正案相对于原刑法而言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本文试图在结合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强迫交易罪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对该罪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出租车司机宰客获刑”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法院对四被告人行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基本介绍,并阐述了关于处理本案所产生的争议观点。第二部分,深入探究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对每个要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为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与威胁手段,暴力程度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过高容易造成入罪门槛高,过低易造成滥用,笔者认为应限定为轻伤,对于手段行为中的威胁的内容和形式没有特别的限定;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交易;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只有直接故意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积极追求本罪的危害结果才能为强迫交易罪,如果行为人仅仅出自间接故意则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应结合多个方面来予以认定,如判断交易数额、交易价格与正常合理对价之间的悬殊为多少、比例的高低以及被害人对强迫交易的手段承受能力的大小等等。与此同时,结合案情分析本案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第三部分探讨了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各个方面综合分析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本文第四部分在肯定《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目前立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法不足,如具体内容为构成要件模糊,手段行为内容过于狭窄,“情节严重”难以判断等问题。并依照所提出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完善强迫交易罪立法的建议,最终客观地评价《刑法修正案(八)》的进步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