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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现代科技与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产物。实体法对于虚拟财产的研究由来已久,而程序法对于虚拟财产的研究却几乎处于空白。实践中虚拟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而理论界对于多元化形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否纳入民事执行标的范畴和能否变现及变现形式均有不同的争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索和完善。本文共两万五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首先,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即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电子数据。其次介绍了虚拟财产的分类,在种类繁杂的虚拟财产中明确本文的研究主体,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第二部分首先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现实性进行分析和阐述,其次从程序法和实体法分析了虚拟财产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作为新型的财产权利形式,虚拟财产执行标的适格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实体法上关于虚拟财产权利归属的纷争在于用户对其是否享有支配的权利。与此同时,执行措施的应用和交付也是网络游戏虚拟执行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非金钱给付的执行过程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灭失后合理的执行措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因种类繁多,需对其区分对待。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网络游戏装备而言,对于执行标的灭失后,可依特定物的灭失进行赔偿执行;就网络游戏账号而言,对于执行标的灭失后,可依照种类物的灭失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对其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另行提起替代给付之诉。第四部论述了在金钱给付的的执行过程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被执行财产所面临的执行障碍以及对执行路径的探索。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标的适格是其强制执行的基础。首先,从肯定要件总结了执行标的的价值性、流转性要求,然后从“物之基准”和“时之基准”两个方面阐述了执行标的必须在执行开始后为债务人所支配;随后本文以概括式列举的方式从否定要件角度排除了不得纳入执行标的财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用户事实上所支配,应该纳入强制执行标的范畴。其次,梳理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执行法院必须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虚拟财产价值较大时方可执行。最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路径进行了探索。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查找,明确以债权人陈报为依据。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陈报结果,辨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属。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变价方式的对比,本文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最佳的变价方式应是变卖。第五部分梳理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执行的配套机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不仅依赖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更要发挥网络游戏服务商的协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