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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外广泛应用并实施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概念和方法也开始被引至我国立法领域,并走向社会实践。这个立法活动具有动态的属性,一直以来国家都致力于打造立、改、废三位一体的立法过程,以期一步步完善我国法律的体制。然而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注重立法数量、轻视立法质量的取向彰明较著。面对大幅度增加的立法数量、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立法质量就出现了不可回避的短板问题,造成一些麻烦,譬如法律体系的不统一可能导致立法内容的矛盾、体制摩擦可能造成立法执行的困难,以及时间的滞后性可能削弱立法的权威性等等。正是由于当前的立法机制和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象比较普遍,于是在一定方面对中国法律的权威和实施效果产生了较大影响。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重心逐渐由从前的“批量化立法”转换至“质量化立法”上来,尤其是到了十六大之后提升立法质量已经成为各级立法机关的工作要求,也是立法者们的共识,这项要求俨然以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原则性的标准。正确处理立法工作方面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已经成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认法律本身的价值,我们对新法进行了法律质量的分析和评估,由此,立法后评估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立法后评估制度一经出现就受到了热烈的追捧和肯定。其实早从2000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对立法后的评估制度已经愈来愈重视,比如北京、上海、山东、吉林、河南、重庆、海南、福建、云南、深圳等一些地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安徽、河北、杭州、河南等省市级政府对其颁布的政府规章都相继开展了或者正在开展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到了2004年之后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专业课题悄然出现在我国立法研究领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丁伟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立法工作缺乏“自我纠错”的机制,立法后评估制度不仅是再次修正立法缺陷,更是一个立法工作者自我解剖,自我提高的过程,这需要立法部门具有相当大的勇气和宽广的胸怀,敢于直面矛盾并能用开放的态度重新审视自己之前的立法工作。这种自我纠正的机制,具有科学化、标准化的特征,势必会成为约束行政机关内部和检测政府立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阀”。本文笔者针对立法后评估这一专题,详细阐述了其概念的争议,并最终敲定“立法后评估”这一叫法,并对价值和意义进行了比较理论性的阐述,在接下来叙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的过程,采用了国内外对比的手法,吸取国外立法后评估的经验教训,反思国内做法的不足。本文的重点在于揭露了国内立法后评估的短板之后,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最后一章,笔者不仅对现有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缺陷列明,提出自己的改良意见,而且还提出了一些目前国内还根本没有的措施,提出自己的设想,希望能从若干个小的方面来为我国评估制度做出一个畅想。文章作者才疏学浅,理论部分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深感惭愧,还请各位老师多多包涵,多多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