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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美国制裁中兴通讯、华为的事件持续发酵,己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因为美国的长臂管辖而蒙受损失。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为规避和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厘清美国长臂管辖的渊源、运行机理及发展动因,并通过采取相关手段减轻美国长臂管辖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渊源于美国州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伴随着时代进步,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不断衍生出新的标准,从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的“最低联系标准”到射击理论的“效果标准”,长臂管辖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泛化,也日益对世界其他国家造成威胁,中兴通讯案即为其适用的典型事例。2018年,中兴通讯因向伊朗出售搭载美国软硬件的产品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受到美国的长臂管辖并支付高额罚金。究其原因,是美方采取了“自愿服从原则”和“效果标准”作为其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为维护其霸权地位,美国长臂管辖近年来仍呈现不断扩张态势,从管辖州际问题扩张到管辖国际问题,从长臂立法权扩张到长臂司法和执法,适用的范围和手段不断强化和升级。尽管美国频频适用长臂管辖充当“世界警察”,也有诸多企业深受其害,但其“过长”的长臂管辖在法律逻辑上难以自洽。在中兴通讯案中,在中国仍为伊朗核协议成员国的情况下,对与伊朗交易的中兴通讯发动长臂管辖,其长臂管辖权缺乏国际法依据,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且其进行长臂执法时亦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然而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会因其违反国际法而停止扩张的脚步,因此,为保护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为遏制美国长臂管辖不断扩张的态势,需我国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与企业一并协调联动。立法机关可效仿欧盟设立阻断法案,法案中规定本国国民无需接受美国制裁,从而为规避美国长臂管辖提供国内法依据;国内政府机关可效仿欧盟及伊朗,建立一套新的货币结算机制,绕开美国进行交易;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当吸取中兴通讯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经验教训,加强自身企业合规建设,熟悉外国法律,做到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最后,国家可与企业协调配合,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推动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文建立在分析美国制裁中兴通讯案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美国长臂管辖进行国际法理论层面的研究,并开展对美国长臂管辖的一系列思考与探究,同时也思考在我国企业受美国长臂管辖而屡遭损失的情况下,我国的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