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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非法证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的非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虽然以上三种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均应予以排除,但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般都是指排除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具体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则专指民事主体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其非法性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所实施的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为刑事诉讼所确立,源于美国,它指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也即不具有可采性。其设立的目的是为限制和禁止警察等公权利机关在行使职权、进行取证时对公民人身等权利的侵害,其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受到了足够的重视,各种学说已趋于成熟,立法和司法中已形成了诸多规则。而在民事领域,无论理论界的研究还是立法与司法实务中的对策都还很薄弱,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怎样适用这一原则,各国一直没有获得具有共识性的最终解决。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表面上看,它仅仅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深受民主法治状况和司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时代发展来看,民事纠纷主体非法取证行为日渐增多,非法取证能力也日渐增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而立法的缺漏与粗疏,造成了审判实务中认识上分歧与适用中的混乱。因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相应的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给予适当的回应。本文拟从非法证据的逻辑前提,证据的合法性入手,通过横向考察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规定,纵向比较民事与刑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区别,揭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法理基础与重要价值,着重分析我国目前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实施状况,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若干建议。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