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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打开了民告官的大门,构建了一条官民矛盾解决的途径。为了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0月9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全面建立起了行政复议制度,拓宽了官民矛盾的解决途径。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法一改《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诉讼法》机械复制的局面,并且吸收了《行政复议条例》中经过实践检验了的比较成熟的制度。至此,我国建立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行政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周期性的改革与发展完善的过程,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2007年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改,并于2009年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改。《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与完善健全了我国行政救济的渠道,在化解官民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构建存在着重大的内在缺陷,其公正性一直以来受到极大的质疑,这就严重阻碍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在《行政复议法》颁行后的最初几年内有较大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诉讼案件“一头独大”的现象,但这种上升趋势并未持续很久,自2002年开始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出现下降趋势。近年来的信访进一步加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下降势头,各地普遍出现了“复议冷、信访热”的现象:一边是年以百万计的信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为应对而投入的巨大的人、财、物资源,而另一边却是作为法制体系内的权利保障机制的复议、诉讼受冷落的现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更是“持续低迷”,导致行政复议制度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并不断萎缩。这种对比从一个层面反映出我国法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仍然无法为民众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也就无法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同。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层层审批”导致的效率低下、“官官相护”的行政潜规则、行政管理体制的异化,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复议结构性的缺陷而导致的行政复议程序公正性的缺失。行政复议的生命力源于其公正而富有效率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制度正常运作的关键。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公正性的弱化、正当性的缺失削弱了民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同感,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在于健全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特有的高效性的基础上,添加程序公正和程序理性的要素,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实现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本文第一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有关统计数据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本文主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在于健全行政复议程序,本文主题提供现实理由。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困境,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提供方向。第四章在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后,对域外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考察,旨在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借鉴。第五章在探讨了行政复议程序完善的必要性和我国的现实困境以及域外的相关制度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路:效率与公正。第六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