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1月,笔者在检察院实习,适逢检察院开展“加大查办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侦查力度”的宣传活动,这次活动使我第一次注意到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个冷僻、少见的罪名。现代经济迅猛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污染事故频发其中固然有直接的责任人员的原因,但环境监管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较之一般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因其主体的特殊身份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但由于对这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入,环境监管失职罪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真正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因此,为加强人们的环境监管执法的认识,充分发挥本罪在保护环境和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对本罪进行分析探讨非常有必要。为了进行论文的写作,笔者进入中国学术期刊网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污染犯罪、监管过失等为主题搜集资料,检索到杂志刊物137篇、硕士学位论文29篇。鉴于现有文章大多只是对环境监管失职案件事实的报道或是本罪某一方面,如因果关系、法定刑完善等作简要论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做一个完整的建构,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各要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简述研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缘由。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和特点。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简要的回顾,进而分析了本罪具有主体公职性、犯罪隐蔽性、犯罪事实模糊性、危害后果严重性、案件查处艰难性等几方面特点。第三部分,着重分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通过对现有学说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不仅在理论上与犯罪客体的内涵一致,也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客观方面细分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对各要件分类展开详细论证;本罪主体应结合身份和公务两个方面来考虑,除在法律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机关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依据授权或委托取得合法身份,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分为疏忽型与轻信型两种。对结果是否负有预见义务是疏忽型环境监管过失的前提;轻信型的关键在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是否负有结果回避义务。第四部分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包括本罪与相似行为界限以及立案标准的问题。第五部分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现状与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公众思想观念认识不足、处罚轻型化、司法解释不协调等问题,笔者提出降低入罪标准,提高法定刑幅度、加强司法解释协调统一、整合执法资源,提高业务水平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