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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与保护私人利益的价值冲突和选择。自美国Hilton案之后,众多国家开始将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利用该原则内在的对等报复和激励支持两大功能来鼓励外国对内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Hilton案后有关互惠原则的问题逐渐暴露,在判决的跨国流动中是否保留互惠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议论纷纷,但在当今社会保留互惠原则仍是主流。然而,在国际社会多重博弈的状况下,国家先验地预设国家利益的首要地位,忽视私人利益,结果是互惠原则演变成拒绝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合法报复工具,这显然与互惠原则运用的严重的错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家间自由流动的阻碍。因此,在适用互惠原则时,需要转变态度,借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在“德国承认中国判决第一案”中的积极开放的司法理念,秉承国际礼让观念,通过便利和礼遇精神推动国际社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的国际合作。在适用方法上,需要对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赋予私人利益以一定比重,对外国法院判决中所实际影响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考量和保护,从而促使互惠原则成为促进法院判决跨国流动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