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法向来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的施行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然担当着守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任,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是题中应有之意。然而,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更多地强调人权保障、人身自由,学术界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对人身权利保障的呼吁,对于公民财产权均未予以同等的重视。尤其是在侦查活动中,司法机关以强大的公权力为依托,代表国家行使着追诉职能,对公民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公权力具有易扩张的本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制约,否则,必将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在某些方面不够具体和明确,如刑事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启动、执行以及违法扣押等的司法救济规定不完善,扣押的期限、客体范围模糊,司法审查等外部制约力量的缺失和检察监督的局限等导致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践运作乱象丛生。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有国情,将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纳入强制性措施的体系控制之中,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机制、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和涉案财物管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