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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度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设计的保障民主的最好的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民主实现方式。代议制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的国家所采用。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代议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中国,代议制的表现形式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外,主要是西方国家,则称为议会制。相应的,其组成人员的名称,在中国叫做人大代表,在国外,如英、美等国,一般称为议员。议会制最早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英、美等国,伴随着议会制度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稳定的议员制度。与之相比,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石的人大代表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益健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议员制度相比,加上自身条件的制约,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仍有其不尽完美之处,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对于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仅限于具有我国的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国外对议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多,必须具有本国国籍;在年龄上,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有职业不相容的要求,具有被禁止职业的人不得当选;对于参加竞选的议员候选人还有提名限制,只有得到一定数量人的提名才能参加竞选;除以上几点外,还包括诸如:保证金、居住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任期都是5年,在任职期间还可能因为被罢免、辞职、丧失国籍、死亡等原因而丧失代表资格,而且,还可能因为被侦查、起诉、审判而被暂停代表资格。参议员的产生方式有多种,如选举、任命等,众议员有选举产生,各国议员的任期从4—9年不等,其资格可能因被开除、辞职而终止;人大代表享有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提出议案、质询、视察权、决定及表决权、任免权、批评建议权等项权利,而且还享有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以及物质帮助三项特权,但又负有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以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等项义务。与我国相比,议员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质询、表决等项权利;同样享有言论免责、特殊人身保护以及物质帮助三项特权,并负有勤奋工作、遵纪守法;不得从事与议员身份不相容的职业;财产公开,禁止受贿等项义务。对比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和国外的议员制度,结合国外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进行完善。规范我国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提高对人大代表的年龄和文化素质的要求,把参加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年龄提高到25周岁;通过限制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的上限为六十周岁、国家及省级为六十五周岁;将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要求提高到接受过9年义务教育,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选举方式上,把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提高一至二级,如在经济发达和发展较快的中东部省份提高到省级,在欠发展的中西部省份提高到地市一级。并在条件允许时,实行全国人大代表的省级直接选举。在代表的专兼职比列上,在全国人大中实行专职代表制,在省一级人大中维持一比一的专职与兼职代表的比例数,而在市、县人大中,在如前所述,在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职)的基础上实行兼职代表制。针对代表人数过多而会期较短的问题,通过修改代表法,制定类似美国众议员议席分配法的规定,把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维持在1500人左右,可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延长为20天,全年就可以达到120天,全国人大的会期延长为1个月,并在时机成熟时延长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