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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就医是每一个社会人的需要,每一个患者在患病就医时都希望为自己诊疗的医务人员具有精湛的医术、高尚的医德,以便自己能够早日康复,然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探索性,加之每位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存在极大差异,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又是难以避免的。有了医疗损害的发生,医患双方自然免不了产生纠纷,在损害已经成事实的基础上,围绕着医患间纠纷处理的焦点内容自然是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受害患者一方由于受到了极大的人身损害,甚至是出现了死亡的惨重结局,自然都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医疗损害结果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医疗机构则不谋而合的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拥有若干不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在此背景下,医患纠纷愈发的显得激烈,“医闹”现象屡屡上演,甚至已经影响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医患双方都期待着出台相关性的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三则不同时期的医疗损害案件出发,分析不同时期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后隐藏的具体纠纷解决模式的变化,通过对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三种不同时期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模式的对比分析,发现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比以往规定的进步意义,分析其仍旧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我国当前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合理化建议,以求能缓解当前法院审判中出现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快、矛盾易激化、信访压力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解难的局面,促进我国医疗损害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