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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意义显著。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开始显现,主要体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单一性、适用罪名和刑罚标准的局限性、附加条件缺少可操作性、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缺陷、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等,本文中,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弊端,对适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完善考察措施、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构想,力求在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能够提供有益的探索。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现实意义,初步实现了立法的预期价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但是,由于适用率低,不能有效缓解司法压力,该制度具有过渡性和局限性。笔者建议应当适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借鉴域外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应逐步调整扩大。第二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罪名和刑罚标准。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标准难以掌握,个别罪名适用存在分歧等问题。提出了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罪名及刑罚标准的建议,认为应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罪名扩大至过失犯罪,同时,应将刑罚适用条件扩大至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指出了在“附加条件”方面存在着法律规定含糊不明,缺少限制性的附加条件,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和标准等问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附加条件”的内容作,明确不得附加的条件,建立健全完整的“条件”评估体系,坚持合法、合理与区别对待相统一的原则。第四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帮教考察措施。阐述了帮教考察的立法规定及当前帮教考察工作的主要经验,主要包括以建立帮教委员会、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帮教方式等。同时,指出了当前帮教考察工作的缺陷,主要是帮教考察的主体力量有限、对外来人员的帮教考察措施不力、帮教考察的标准缺少针对性、帮教的内容缺少实效性、共同监管机制缺失等。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帮教考察工作的建议,主要有探索建立帮教考察基地、依托公安的网络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管控体系、提升司法社工人员的身份地位等措施。第五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阐述了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制约的立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当前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主要有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缺少对检察权的监督及实践操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主要有完善法律规定,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完善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