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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和制度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很多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比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贫困人口多、自然灾害频发等,要解决这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问题,不仅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更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发展公益事业。目前我国以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公益事业发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公益信托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堪为公益事业发展的最佳选择。正如法学家江平所言:“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非常的广阔,中国信托资源丰富,公益信托的需求将随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增长。”起源于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距今已有400余年的发展历史。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并设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自此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但是实践中利用公益信托开展公益事业的案例却很少,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萌芽状态,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在我国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一章是公益信托法律制度概述,旨在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一节鉴于“公益信托”在我国是舶来品的情况,笔者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公益信托的历史沿革、概念、法律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第二节突破传统法学理论中对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界定模式,借鉴组织社会学中“组织的网络结构”理论来阐述公益信托的治理结构,认为公益信托制度实际是公益活动参与各方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治理网络,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处;第三节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条主线,分析公益信托成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及终止的事由和近似原则的适用情况;第四节采用归纳分析的方法通过介绍公益信托对公益事业和信托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来说明其制度价值。第二章重点就现阶段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评述,并总结分析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缺陷。第三章针对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明确公益信托认定的目的标准,建立登记设立制度,建立我国公益信托的外部监管、内部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监管模式,以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