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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了两个具有疑难问题的受贿犯罪的案例,一个是关于退休前后连续性做一件事的受贿犯罪,一个是关于退休前后连续性做相同事的受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前后连续性做一件事的受贿行为定性,争议点有两个:一个是为别人谋利的事情结束后且收了钱财,过了一段时间,再收钱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犯罪行为。一种观点认为一系列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依然属于受贿犯罪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也没有利用原职权的影响力,不再是犯罪行为。笔者主张,是否为犯罪行为,需要看前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否为一个整体性行为,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一个争议点是定一罪还是定两罪。定两罪的观点,看似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标准来定罪,实则没有正确适用犯罪构成,而没有正确适用的原因在于,没有把握准犯罪行为的单复性。本文先对定两罪的理论构造进行推倒,然后建立定一罪的理论体系。推翻定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单复的判断,建立定一罪的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而认定想象竞合犯的关键则在于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认定,其难点则在于“同时触犯数罪”的认定。退休前后连续性做相同事的受贿犯罪行为,法院的判决将其认定为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但是,退休前后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且都是做相同的事,故而退休前后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定两罪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反性大于符合性,笔者主张其不合理,最后提出一点立法建议:退休前做一件事,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退休后又做了相同的另一件事,且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且退休前后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图。此种情形,将其拟制为受贿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