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事与阐释——法律文本运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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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虑到法的存在,应当保持自身内在价值体系的统一和协调的话,那么法律文本的生成就应当体现为规则阐释原则,甚至原则阐释“理念”(一般的公平、正义)。但是从认识就是对对象的叙事的角度看,原则指导规则的生成(甚至延伸到包括“理念”指导原则的生成),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原则(“理念”)通过编织判断/认识之网,型塑表达对象并予以叙述的过程。从而发现法律文本的生成,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单纯的规则对原则的阐释甚或原则对理念的阐释,而是存在认识规律上的阐释的表达所要求的转向叙事的嬗变,文本的生成也因此就可能遭遇表达承载阐释的叙事的书写的难题了,包括书写的矛盾与书写的差异。而虽然阐释的存在本身也是一种意像性的叙事,但是如果我们不忽略,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在文本生成以后必然需要确证其作为价值规范的合法身份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在文本的生成上,给予理念/原则所网罗到的意像模型在叙事完成后对之强加一个“应当”的“权力结构”。从而使文本在源于阐释的叙事生成后获得形式上的导向阐释的复归,以此获得标记自身作为价值规范的存在,实现文本生成的圆满。文本生成的过程因此成了阐释掩盖叙事的过程。 由此,谨慎对待文本的生成在从描述到判断的过渡、叙事向阐释的复归上对文本的适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因为书写的矛盾而可能遭遇的“确定性的困境”,以及因为书写的差异而存在的法言法语对通俗言说的隔膜所造成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遮蔽,则提醒了我们无法再简单的将文本的适用,看作是适用“规则" 评判事实的活动。而一旦我们仔细的考较规则与原则在文本的适用上存在的辨证关系,也可以发现一种实然如此的“原则优先,规则检讨”的法律推理的思维规定。就此而言,如何学会对影响认识的规则存在的“去蔽”,以此“敞亮”接受评判的事实存在本身,以“零度体验”“沉浸”其中,综合感知存在所处的关系,确证合理怀疑,才有可能最终“浮出”合乎公平正义的判断,则规定了法治本身的艺术品格。同样的在叙事与阐释的背景下,为确证文本对对象的适用的正当性,文本解释就需要通过论据证明论点的解释论证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而不仅仅只是表明判断上的如何适用,将解释本身堕落为没有解释的解释。因为解释并不等于解释方法,它仅仅只为说明文本适用上的判断的正当性、合法性而存在,而无法通过自身产生文本适用上的判断。同样的,解释方法也不等于解释本身。因为通过作为孤证的所谓解释方法所确定的文本适用,由于无法形成首尾相连的论据锁链,并不能正当的说明为什么适用自身所得出的判断就当然的合法。厘清了解释方法与解释本身的不可等同,我们也就明白了所谓的法律解释并不存在什么确定性的寻求的问题。毋宁说相对为判断的正当性提供确证的解释来说,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确定”原本就是客观如此的,关键只是如何为这种确定性解释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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