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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一种支付工具和信用凭证,具有方便、安全和高效的优越性。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储值卡和借记卡。常见的银行卡使用方式有POS、ATM等。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发卡业务发展迅速,但这却并未带来银行卡业务的繁荣。其原因是,由于银行卡的虚拟性、电子性、及其出现时间的短期性,与传统的信用凭证或支付工具相比,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比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无从选择、银行不与消费者商量擅自收年费、商家拒绝消费者刷卡等。为了消除银行卡交易对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限制和剥夺,同时由于银行卡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处于主导地位及弱者地位,我们必须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以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由于银行卡交易的特殊性,其消费者的具体权利较一般消费者也有所不同,除了一般的权利之外,还包括隐私权、知情权、消费信用权、平等获得信贷权、合同撤销权以及抗辩权等。国际上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制定相关的专门法,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依赖商业惯例,以英国为代表。由于美国银行法体系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其对银行卡交易各方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持卡人的保护、银行的风险承担、特约商户的风险责任等等,也值得我们借鉴。另外,由于银行卡交易中不合理格式条款的存在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构成对银行卡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立法对于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很不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管理规范都有所欠缺,对银行卡消费者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根据中国的国情,可借鉴美国的保护模式,尽快完善我国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立法,其中重点应关注银行卡消费者特殊权利体系的构筑、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证明责任的确定、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终极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