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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是我国证据制度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证据制度也相应地显示出其时代特色。曾经是“证据之王”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罪从供定”的断案原则在许多案件中已失去作用。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统治者从立法上对各种证据的收集都作了规定,如限制拷讯,禁止系虐证人,尤其在检验制度的完善上,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书证在各种民诉案件中得以广泛应用。宋代许多士大夫出身的法官,长期饱读经书,知义理,重人命,又参加过科举考试,对法律条文及案例了解较多,所以他们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重视证据的收集、鉴别和运用,采用灵活手段,注意利用犯罪心理学知识,以不畏权贵、细心认真而赢得后人赞誉和效仿。士大夫的证据观念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文集及法学专著《折狱龟鉴》和《洗冤集录》等中。其中《洗冤集录》也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成为当时及后世办理命案的官员必读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