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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陪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吸收一般民众参加司法调查和法庭审判,从而在彰显公民权利的同时更好的实现司法民主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最早的雏形发源于具有很强民主传统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的平民民主和古罗马的贵族民主,共同催生了陪审制。但是经过了近2000年的岁月变迁,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理论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权力与制衡学说的日益成熟,特别是在两造对立的司法审判模式之下,为了更好的完善审判和诉讼监督,陪审制度有了更大的发展。分化出了担负着不同功能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起着事实认定的功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存在;而大陪审团(Grand Jury)主要起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的功能,这是一项对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进行监督的有力措施。 在本文中,笔者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写起,对英国普通法中这项古老的制度的形成原因和历史发展做了深刻的剖析。同时,侧重于对大陪审制度的介绍。大陪审制度虽然萌芽于英国,但其真正获得较大的发展却是在美国,本文对这项从美国殖民地开始发展并渐趋成熟的美国大陪审制主要从制度构造和功能上进行介绍,对美国大陪审团的构成和大陪审员的选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文章的重点是大陪审团制度的自身功能价值——调查和审查起诉功能的分析。本文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为依据,对大陪审团的调查职能和审查起诉职能做了详细的分析,特别是对检察官公诉权的监督,即审查起诉职能做了详尽的分析,被告受大陪审团审查的权利、审查性大陪审团的构造、大陪审团的审查程序、审查的具体运作、大陪审团审查的效力等审查起诉方面的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说明。 在我国,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司法和行政行为,但长时期内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行为却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性制约,监督的缺位造成司法审判活动中权力和地位的明显失衡。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起诉的部分案件中,引进民众监督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本文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介绍,以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总体目标,即人民参与司法对公诉权进行监督为线索,介绍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又因为它与大陪审团制在价值和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笔者对二者进行了比较。 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实践中指导人们的行动,在文章最后的部分,笔者突出了本文的主旨,对检察官公诉权的审查和监督这一重点,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系统的介绍了世界各国特别是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同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比较好的典型制度,笔者对其制度构造和功能做了简要分析。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各省广泛试点之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试行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笔者通过比较美国的大陪审制,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中人员的构成、选任机关的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监督案件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制度的重新架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从政治观的角度,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方式,对人民参与司法权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阐述,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之后将要发挥的重要作用做了较高的评价和长远的历史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