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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比之过去的几十年,可以说是一种飞速的进步,与此同时,国民收入也有了显著提高。劳动者具有了更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经济基础的发展,使得劳动者的意识也产生了变化。与过去崇尚“铁饭碗”的工作理念不同,当今社会的劳动者更为看重自身发展,更加看重成本与收益。劳动者几十年或终其一生在同一企业、单位工作的情况,已经颇为罕见,跳槽成为了热门话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可想象的辞职,在现如今也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了。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者因享有辞职权,才能够实现自由择业,法律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辞职权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实现双向选择,劳动者可以不再被动依附于用人单位,双方谈判协商的过程,也是双方博弈、争取自身最大利益的过程。因此,劳动力资源能够实现合理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辞职权又分为即时辞职权和预告辞职权,本文主要就劳动者预告辞职权问题进行研究。由于客观社会形势的变化,“劳动”也不再是单一简单的体力劳动,劳动者预告辞职也面临很多新的、有争议的问题。有些劳动者不再像从前那样,为生存而不得不从事劳动,他们或具有特殊的技能,或在某些领域有过人表现,无论从谈判能力还是从劳动收入角度讲,已经不能将这些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混为一谈。在过去对劳动者进行的倾斜保护,现在已经存在保护过度的可能性。本文遵照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对辞职权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以此发现预告辞职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分析规定形成的原因,以求解决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面临的困境。有果必有因,如果只看到制度上的规定,不去分析制度何以形成,制度与制度间何以存在差异,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表面上的模仿,有时候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劳动者辞职权问题而言,劳动者从一个工作单位辞职进入另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劳动立法的倾斜保护,是否矫枉过正?劳动者为何难以辞职?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辞职权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现实劳动力情况进行分析,多方向思考,以求突破困境。本文首先对辞职权内容进行分析,对辞职权内涵、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阐明我国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保护程度,把劳动者辞职权制度与其他劳动法制度放在一个体系中进行思考,通过对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分析,结合对比国外立法经验,发现我国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以求达到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能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