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犯罪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所打击的重点对象,我国对惩治贪污贿赂案件也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通过及时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的适用法律公正的对贪污案件进行裁判。虽然我国一直严厉惩治贪污犯罪,但是近年来贪污案件却是有增无减,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对于贪污犯罪的出现诸多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法得出结论,例如:在贪污案件中行为人将贪污款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未从中中饱私囊,对于贪污款的用途是否能够对贪污罪定罪产生影响?是否能够属于贪污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单位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并将贪污款全部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单位是否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等问题至今仍存在诸多的争议,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致。只有不断完善贪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时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有效的打击犯罪。第一部分,列举了吴治才等人贪污案,叙述了从本案所引发的二种争议焦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产,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从中中饱私囊,或者将大部分贪污款用于办公经费等,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二是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开会或者直接管理者直接决定的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产的行为,单位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第二部分,从贪污款的用途对贪污罪定性量刑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首先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其次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进行了分析;再次对贪污款的用途给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再次是关于贪污款用于“公务活动”对贪污案件影响的思考。最后通过简要的分析了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以及定罪量刑,对单位犯罪进行思考。第三部分,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对吴治才等人贪污案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国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对司法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