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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在当今国际交往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于国家间良好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使得使馆及其工作人员能够顺利地行使其外交职能,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制定国内立法的方式赋予其广泛的特权和豁免。实践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反而会利用其特权和豁免,于接受国实施犯罪行为,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国际交往的进行,也损害了国家间的良好关系。于是,如何追究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刑事责任,就成了需要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针对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也时有发生。为了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履行职务而不受干扰,国际公约规定了接受国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也赋予了接受国对于相关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本文第一部分在对使馆的建立和功能进行简单的阐述后,第二部分开始着重探讨一国驻外使馆的法律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研究界鲜有人具体关注,而当前盛行的本国领域说则是建立在早已过时的治外法权理论之上。大多数学者在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不适当的理解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通过对有关学说的分析比较,笔者得出驻外使馆仍然属于接受国领土的科学结论。第三部分,对于由第二部分得出的使馆仍属于接受国领土的结论进行系统的论证。从国际法上领土的定义与取得、使馆享有职权范围的有限性、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依据、我国的立法实践等方面逐一论述,通过这样的努力,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被广泛认可的驻外使馆属于派遣国领土的说法被彻底否定。
与驻外使馆具有很大相似性的是处于一国领域外的船舶和航空器,目前学界存在着将三者视为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识。于是本文第四部分对于三者的同、异进行了分析研究,由于航空器与船舶极为相似,所以笔者在文中选取船舶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笔者看来,分清三者法律地位的不同,对于认识驻外使馆的法律地位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在国际交往实践中,随着使馆及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人员的增多,他们在接受国所实施的犯罪也时有发生。与此同时,针对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也经常出现。本文第五部分,在上文对使馆法律地位进行科学界定之后,全面论述对于涉及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