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面临着自然或者人为的公共安全威胁。当人类社会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法律制度中必然就有关于预防与控制公共安全威胁的相关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许多新因素,新科技的使用,一方面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将人类置于更大的人为危险中,此时,人类无论作为一个群体还是作为个人来说,对公共安全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所以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在各国刑法中一般都处于比较靠前的章节,规定的刑罚也比较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在别的国家或者地区虽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但是有相应的别的具体罪名。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这个罪名都比较具有争议性,随着中国刑事法制建设的进步,这个罪名的合理性越来越被学界所怀疑。鉴于此,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主要争议性问题,并基于理论指导实践的精神,对常见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进行了较系统化的思索,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文章从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入手,针对本罪客体方面“不特定多数”、客观行为的“危险性相当”以及本罪的主观方面认定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客体的认定上,笔者赞同“不特定多数”的人生或者物的安全才能构成公共安全的观点,将“不特定”、“多数”、“不特定或者多数”都排除在外;在客观方面,笔者认为本罪的最根本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行为方式是不是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决水相同并非刑法的考察重点,并且本罪是危险犯。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上,笔者主要区分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这两者的区别往往是本罪认定中的难点。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笔者发现该罪有许多方面都难以把握,加大了司法的难度,同时也为司法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开了方便之门。 接着笔者阐述了本罪的立法背景,本罪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与罪刑法定主义中明确性原则的权衡问题。在本部分中笔者从法哲学角度和社会心理学角度切入,认为本罪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者当时思维和语言能力极限的表现,既是立法技术的不完备所致,也是立法者没有摆正自己与公民之间位置所致。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合理性不足,对于犯罪,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笔者还对本罪理论上的漏洞进行了剖析,不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等于是不教而诛,同时授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司法机关在适用本罪时没有确切的准则。 接着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本罪的具有争议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按照行为人在事件中的行为角色、行为方式以及使用工具的不同,共分为六大类:1.攻击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下又根据行为人实施攻击性驾驶的心理起因不同,具体分为:飚车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为泄愤报复而驾车撞人或物、以勒索钱财而制造交通事故。2.行人或非机动车妨害交通运输的行为,比较有争议性的两类典型案例就是拦车乞讨行为以及向行进中公共交通工具投掷物体行为。3.乘客妨害交通运输的行为,按照交通工具的种类可以分为:劫持火车的行为、劫持政府航空器行为、交通工具上乘客(民航乘客除外)妨害驾驶行为4.其他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有代表性的包括:盗窃井盖及类似物品行为以及非法设置路障行为。5.与危险物品有关的行为,比较典型的就是私自假设带电装置的行为、非法使用煤气的行为、和传播突发传染病的行为。6.其它行为。笔者根据判例、中国刑法理论、并借鉴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抽象出一系列在不同场合是否能够适用本罪的指导规则。 对于这些常发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搞一刀切,在适用本罪时,以下三个个原则必须严格把握的:1.本罪为危险犯,危险方法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而且这种危险必须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虽有类似投放危险物质、放火、决水行为,但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在无人区或具备安全保障的试验区为前述行为,或虽在公共场所为前述行为,但尚不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性的,不能以本罪处。2.在能够适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其它罪名时,不适用本罪名。本罪在立法上属于补充性类型,又叫作“不管罪”,应该尽量减少本罪的适用几率。3.本罪在直接故意形态下一般不难认定,而间接故意则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该要通过对行为的方式、手段、环境、结果的综合分析,才能认定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主观心态。关于本罪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笔者在上文论述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已经涉及,现不在赘述。但是有一点必须提出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人一般具有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可能是来自长期积累的对人生或社会的怨恨,也可能是出于一时不计后果的冲动,也有可能是妄图通过制造社会恐怖来达到政治或者经济等方面的目的,可以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 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可以废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把常发的一些犯罪行为规定为具体的犯罪。比如增设“高危驾驶罪”、“造成交通危险罪”、对一百一十七条等法条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