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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劳务派遣制度在临时就业代理制度中萌芽,并随之发展壮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纷纷进行劳务派遣立法。改革开放初期,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出现,而发展壮大的时期是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纷纷寻找应对所谓的策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了“合法”的救命稻草,劳务派遣可以说猛然发展壮大,甚至可称之为“非正常繁荣”。实际上,劳务派遣的这种发展并不是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从江西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劳务派遣案件受案数量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案件的数量占所有案件的15%,同期相比增长5倍。以笔者接触到的案例为例,王某2002年在某国企食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工”类别,2007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该国企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某于被解聘当月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立即被派遣至同样岗位工作,这是很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临时工”问题采取的办法。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这种发展模式,是违背劳务派遣的制度本意,违背劳务派遣立法原意。因此,研究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确有必要。劳务派遣是非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主要是指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用工单位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指雇佣员工,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用人单位。劳动力的雇佣和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劳动力支配权转移与劳动者身份转换通过租赁实现。本文通过从劳务派遣基本概念的构建、劳务派遣的立法现状、各国劳务派遣的立法借鉴等分析入手,进而提出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劳务派遣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并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总体情况和立法现状以及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三章介绍了国外有关劳务派遣的立法经验和对我国的借鉴,重点介绍了行业准入制度、保障金和专门账户制度、强化对派遣企业的检查和制度、平等待遇措施、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的责任划分、劳务派遣任务的结束与解雇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建议明确违反劳务派遣“三性”的法律后果、禁止特定行业和工种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制度限制、劳务派遣师的考核制度、明确不真正劳务派遣、滥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包括劳动自由的权利保护、同工同酬的权利保护、参加工会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