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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该制度的性质以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广泛的争议。随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通过,尤其是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于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修改,理论界对该制度更是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在新的背景下如何看待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必然成为摆在我们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进行研究和探讨的。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概述。这部分论述的主要目的是简单介绍一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缘起和发展。行文中,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并未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各国的发展进行详细的介绍,只是大致介绍了该制度的发展脉络以及该制度在现代民法中遇到的危机;第二章,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性质之争及其构成要件。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的争论关系到对该制度的最终的理解和适用。该部分主要以原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介绍物的瑕疵担保性质,在性质之争后以德国民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为例介绍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第三章,国外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立法改革。鉴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产生的巨大影响及全球化浪潮下合同法统一的大趋势,本章拟对德国债法改革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货物质量担保进行简要的介绍;第四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趋势及我国合同立法。趋势代表的是前进的方向,至少也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一种借鉴。该部分主要是根据前文中提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度改革,总结其中表现出的改革趋势和方向,进而对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讨论,力求找出我国合同法上该制度的出路;结论,该部分是全文内容的总结概括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