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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变得日益频繁和便利,伴随这样的背景,涉外性刑事犯罪也日益突出,逐渐成为一大国际公害。跨国性犯罪因为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侦破,因此各国和各地区对该种犯罪的关注程度也在日渐攀升。与此同时,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亦成为一个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凸显,关于外国刑事判决效力的种种问题便产生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即对其效力的一种认可,是二战以后在欧洲国家之间兴起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但刑事判决承认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各国之间刑事判决的承认,还包括一国的各法域之间、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家之间的刑事判决承认。一国对于其国之外的刑事判决,若是采取不予承认的态度,便会带来以下问题。举例说明,A国的居民甲在B国故意伤人,B国对该罪行具有刑事管辖权,其司法机构对甲的罪行予以控告和追诉,判处刑罚并予以执行。甲在服刑之后回到A国,而A国对他的罪行同样具有刑事管辖权,但由于A国并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其司法机构便会按照司法程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于甲而言,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遭受了牢狱之灾,A国的再次追诉是否属于对其人权的侵犯。于A国而言,该举是否与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罚等原则背道而驰。从大的角度考虑,这是否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不必要浪费,以上均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一国若承认外国的刑事判决,则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各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各有特点、或有不同,对同样的罪行或者案件情况,处理方式则是不同的。譬如对于时效的规定,就会导致有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而有的则难逃法律的制裁。而在具体的承认过程中,对于在国外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作何处理,如何进行刑期的计算与转换,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因此,对各国相关刑事法律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在刑事判决的承认的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对刑事判决进行承认以后,刑事判决的执行、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等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便会应运而生,本文也将会对以上问题有所涉及。在我国,囿于形式上的国家主权壁垒,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我国在这方面相当保守,这与当时我国刑事法制实践的开放性不突出有关。后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我国开始与一些国家签订诸如移管被判刑人之类的条约,顺应实践的发展,我国《刑法》亦在第10条中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在学术界,相关理论的研究也随之掀起了一个高潮,本文拟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世界各国刑事判决立法现状的分析,从理论的角度与立法的模式来对刑事判决承认进行介绍,并将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也纳入这一研究范围,从国际与区际两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第10条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分四部分,除引言外,共三万字有余。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刑事判决承认的概述。从刑事判决承认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来切入,进而分析承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对背后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差异进行研究,从概念本身和所涉及的一系列量刑、刑事责任等问题来对本文的基础制度进行交代。第二部分,刑事判决承认的立法现状与理论解析,本部分对刑事判决承认的历史发展进行了阐述,并剖析了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是本篇论文的理论核心。在对世界诸国有关刑事判决承认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四种立法模式的划分,以期更好地全面把握刑事判决承认的立法现状,为第四部分中我国立法的修改建议提供基础理论与参考资料。第三部分,区际刑事判决承认的比较研究,基于前述对刑事判决承认类型的划分,在此重点论述区际刑事判决承认的问题。从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入手,分析两岸三地刑事判决承认的基础,对外国不同法域之间的判决承认进行介绍,如美国、瑞士、英国等。通过对中外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进行比较与借鉴,为将区际刑事判决承认纳入我国立法提供相关素材。第四部分,我国《刑法》第10条及其改进,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今国际大背景,对我国《刑法》第10条进行全面的解剖与分析,讨论我国当前的立法模式是否合理,试着在检讨当前立法模式的前提下,提出立法模式的转换与改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论述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刑事判决承认的法制建构,最终提出一个修改后的刑法第十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