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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从文学艺术创作、交流娱乐到饮食烹饪、养生保健等各方面都占有重要位置。现今不论是亲朋好友聚会、结婚喜宴还是生意磋商,都已经形成了一种无酒不成席的习俗。但由于过量的酒精摄入会对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产生影响,同时增加饮酒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风险,极易引发共同饮酒人间的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部分法院认为受害方责任自负,也有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适当补偿,还有一些法院支持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挑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王利明教授也曾坦言“这个问题真的很难”(1)。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共同饮酒人因实施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对同饮者的注意义务,若因消极不作为违反此义务,对同饮者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构成不作为侵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此类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基于类型化分析的结论对我国确立此类不作为侵权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建议,为法院统一判决标准提供参考(2)。同时能警示相关行为人规范自身行为,唤起共同饮酒人之间最宽泛层面上的注意,减少矛盾和纠纷,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为此,本文将从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着手,研究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交待了研究本课题的大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在于什么,也对国内和国外与该课题有关的研究进行了评述,同时将研究这篇文章主要采用的方法做了归纳,说明研究与写作过程中的难点,交代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案例的引入。从样本中选取了三件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件,并对此三件案例的案情、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进行了介绍,对每一种裁判规则进行简要评析,最后对不同裁判结果及形成原因进行归纳思考。第三部分是对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首先概述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不作为侵权进行了学术上的介绍和立法上的梳理,并借鉴了域外不作为侵权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对共同饮酒人侵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证成。第四部分是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析。在此章中确定了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第五部分是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类型化分析。对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类型化分析,分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对责任承担方式的三个维度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其侵权责任。第六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确立此类不作为侵权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由于此类不作为侵权在现行法中仍然是一片未被规范的领域,故笔者认为对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进行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解决纠纷,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