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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清晰地描绘了和谐社会的蓝图。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进而延伸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正义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共同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因此,我们党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重新审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研究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模式及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由绪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发展、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及措施和结论等部分构成。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章)部分,系统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历史渊源、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内容、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社会保障制度的柜架和体系等关于社会保障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从理论角度上,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在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第三章)部分,对英国、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改革现状和共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试图在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其后,在第四章部分,部析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最后在前几章基础上,具体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及措施。社会保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前我国法律工作的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