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刑法学界的成立标准说,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基本数额犯、基本情节犯、和其他一些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结果犯之结果是一种犯罪结果,与刑法理论上的危害结果或者是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并不相同,它是指一种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现实存在的实害结果。通过对目前四百多个具体的罪名的浏览分析,笔者从两个标准将结果犯之结果形态进行了整理归纳,并对相应的刑法条文和罪名进行了列举。首先,根据结果犯的主观特征不同分为过失类结果形态和故意类结果形态,其中故意类结果形态中包括基本数额犯、基本情节犯和其他一些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中的结果形态。其次,根据结果形态中后果、情节、数额等要素组合内容的不同,分为单一性结果形态和复杂性结果形态。其中单一性结果形态指结果表述中仅仅有具体的结果或抽象的结果,复杂性结果形态包括将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和后果等要素进行不同的组合,并列作为犯罪构成选择要件的情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这些结果的立法表述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从立法结构营造技术的角度看,部分结果的立法表述存在条文内部的缺陷,它们有的与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不相称,有的表述无意义,有的无法判断罪与非罪,有的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条文间结果前后表述不一致,协调性不足。第二,从立法语言技术的角度看,部分立法表述违背了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立法语言和词汇的表达过于模糊不清,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比如“致人重伤、死亡”、“数额较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等。由于存在这些缺陷,笔者认为在对结果犯之结果进行表述时,首先要坚持明确性原则,积极运用立法语言技术,选择合适的词汇;其次要坚持合理性原则,考虑刑事政策的引导,尽量正确的去体现立法目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政策;再次要坚持严密性原则,使结果的表述前后协调,并使刑事立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良好衔接;最后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结果表述易于理解操作。根据这些原则,笔者提出了修改部分条文和完善语言表达方面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