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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是航运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备受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关注。但是中国在这一制度上尚处于立法缺失状态,各利益集团在航运市场的突发事件中均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共同性和航运业的国际性,使得各国航运竞争法律存在着趋同性。这就使得中国借鉴和移植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与中国相比,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比较成熟完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加快构建中国合理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和协调中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
第一,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在界定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概念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的介绍了以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单独立法模式和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非单独立法模式及其法律渊源。运用经济学和经济法的研究成果,论证了航运业的自身经济特点和经济法中的合理原则是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文章从豁免对象及其条件和豁免类型两方面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概要阐述。
第二,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由于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在经合组织的倡导下,世界各国纷纷对于是否保留这些豁免制度进行立法评议。文章就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评议情况进行介绍,各国评议得出的结论为班轮公会所享受的反垄断豁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欧盟更是列出了取消班轮公会豁免权的时间表。文章通过对各国的立法评议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班轮公会豁免权必将取消的结论,并大胆预测了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即联营体豁免和信息交换机制豁免并重的格局。
第三,中国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对相关主体和行为缺乏系统规制。THC事件和中日航线“负运价事件”发生后无法及时、合理、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就是立法缺失所导致的恶果。文章从中国航运市场所面临的混乱窘境出发,介绍了中国现有的航运竞争相关法律,分析不足,指出问题,并拟从价值取向、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三方面提出了构建中国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