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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一颗最耀眼的明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是采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以下简称SPV)的典型方式之一,其设计不是单方面的满足某个目的要求而是从会计、公司法、税收法律等几个方面综合设计的结果,是会计、破产和税收三者的结合体;其中会计是记录和反映,法律是制约和保障。而且证券化的资产,一般来说大都是金融资产,所以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作为销售还是融资问题、创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范围问题、剩余利益投资以及会计报表的披露问题。笔者认为,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作为销售还是融资问题与SPV是否纳入合并范围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发起人将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作为担保融资处理,那么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就只能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表内融资;SPV是否要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中只要按照常规的“控制”标准来判断即可。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构建的初衷是通过构建“破产隔离”SPV达到表外融资和风险隔离的目的,只有转让人将基础金融资产列作销售处理时才会涉及到SPV是否纳入到发起人合并范围的问题;尤其当发起人或者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会确认为“真实销售”会直接影响到SPV的资产应否纳入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因此,本文围绕资产证券化的两大会计处理问题深入剖析了基础金融资产转让的确认标准以及SPV是否纳入合并问题。本论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言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国内外发展现状、国内外的研究综述,指出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与特殊目的实体的研究在中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课题,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第二部分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程序、构建原理和关键以及证券化的三大语境——会计、破产和税收,其中会计确认是前提,法律是制约;法律会影响会计的最终确认,会计是法律考虑的因素之一。第三部分从标的资产转移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方面介绍了发起人基础金融资产转移的初始确认问题并针对我国发起人资产转移的会计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四部分在剖析特殊目的实体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认为判断SPV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除了“实质性控制”标准之外,还要着重分析谁向提供了财务支持?谁承担了SPV实质上的风险和收益?尽管发起人可能并非SPV的股东。第五部分总结并指出本论文研究的不足与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