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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代责任是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主替代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对于雇佣关系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的法律在该问题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且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由此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的权威性受损。因此,在我国建构雇佣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系迫在眉睫。基于上述考虑,在科学合理地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目标指引下,对于如何建构我国的雇佣关系标准加以研究,以期对于未来立法有所裨益,进而有效减少实践中案例众多、判决不一的情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从历史发展的脉络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追本溯源,可知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产业革命的影响,劳动关系最终从雇佣关系中分离出来,因此其与雇佣关系又存在着略微的差别,通过比较得出雇佣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雇员或劳动者工作的受监督性和意思的不自主性。我国现存的法律对于雇佣关系标准的规定极不完善,既没有明确的总括性判定标准,也没有充分考虑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从而导致雇佣关系的范围被扩大化,同时,在不同的法律间还存在立法矛盾的情形,而对于特殊的雇佣关系则完全没有作出规定。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做法实属必要,通过对于德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理论学说、立法例以及判例的介绍,可知雇佣关系标准应该以控制监督权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同时还可以参考契约标准、组织标准等其他标准,并配合更具操作性的具体参考因素,如雇佣合同、雇员的报酬、雇员的劳务、控制监督关系等。明确雇佣关系类型应以营利性雇佣关系为主,排除日常性雇佣关系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定,可采列举式立法技术将我国目前主要的雇佣关系类型加以规定,如劳动关系、营利性劳务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关系、个体工商户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返聘雇佣关系、无营业执照企业雇佣关系、其他雇佣关系等。同时,对于存在法律冲突的相关法律进行协调,并对特殊雇佣关系类型以及此类型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雇主替代责任进行立法。由此,在对雇佣关系进行类型化和对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最终可以建构出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雇佣关系判定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