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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五次修改确立了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公民选举权平等,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平等在实践中实现,为使应然成为实然,我们还应做出一些制度性的保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公民选举权立法的回顾。首先阐述了选举权的概念,并对公民平等选举做出了界定,回顾了我国选举法选举人大代表比例变迁的立法性规。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的价值。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意味着城乡居民之间政治差别的消弭,我国农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选举权平等还能够保障公民教育、经济、文化等其他权利平等的实现。 第三部分是分析了部分西方民主国家公民平等选举权的立法及其实践。主要阐述了英国、美国和法国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立法过程,以三个维度观察英国公民选举权平等的实践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一些启示。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实现的路径,主要是如何确保公民平等选举权的完全实现,包括:1.在选举法修改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选举法,通过增加对流动人口选举权的规定以及人大代表专职化等措施;2.通过创立新的公民参政机制弥补现有公民政治参与机制的缺失;3.通过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推动公民积极参与选举等政治生活;4.开启司法救济渠道,以司法强制力保障选举权平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