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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问题在古今中外普遍存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当然不能例外。产品安全问题的影响超出了消费者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产品安全“溢出”了浓浓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外交“气味”。人权保护理论和产品安全的关系是,人人享有权利,对人权的保护具有普世价值。产品安全和消费安全,属于消费者的最基本的人权范畴。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环境和经济发展都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强调人为国家的根本,离不开安全的消费品供应;依据孟子“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以及仁政思想和封建伦理道德观,一方面要求统治者将安全产品的供应作为满足人民的安全的消费要求,另一方面,要求产品的经营者,以诚实信用为本,生产和销售安全产品。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产品安全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制造和销售安全产品,满足了消费者的安全感,改善了生活品质,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对于消费者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相反,不安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付的外部性。产品安全,包括产品生产的可持续性生产和消费的公共管理是一个极其容易发生公共权力寻租的领域。新闻媒体也存在寻租现象。国家级的具有全国范围影响力的新闻媒体,通过广告以及广告性质的新闻报道,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话语权,掩盖非法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以企业的社会责任论分析,产品的经营者在获得自身利润的同时,应当负起社会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为己任。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经济的发展应当与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相协调。这一理论对于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消费的指导意义在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应当以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为基础;产品的消费应当适度,以满足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宜。
产品安全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以及自然环境免受危险产品或产品缺陷的损害的规范的总和。产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产品安全法律的规制对象一般始于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关系的食品和药品,逐步扩大到一般产品,其表现形式也从特别法发展到普通法;其立法目的从最初的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扩大到保护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产品安全法一般都是由特定的产品安全事故作为缘起,立法者认识到产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之后产生,如发生在美国的磺胺酏剂事件以及发生在欧洲的“反应停”惨剧,以及发生在我国的“三鹿毒奶粉”惨剧,分别导致了各自的食品和药品安全法律的产生和完善。我国从远古时代已有关于产品安全的思想、制度和实践。《礼记月令孟冬之月》:“……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是最早的关于产品安全的规范。作为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高代表,继承了唐代以前的法律的合理成分、又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具有重大影响的《唐律疏议》中,有着完整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包括食品、药品和一般产品;设立了关于产品的技术标准;唐律对一些特殊主体,如皇帝、皇族和官员给予特殊的关于产品安全的保护。从哲学思想上看,儒家的中庸之道适用于生产和消费领域,表现为古人知止知足的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观,劝勉人们适度消费;我国的儒家和道家都有“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易经》作为群经之首,是我国除佛教以外的各个思想流派的共同的源头。《周易》的生态伦理意识以天人合一总理念为基础。根据自然节律安排人类生活,以宇宙大道为旨归,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万物为邻为友,“参赞天地之化育”的功能,对自然界力求达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利用厚生”“开物成务”,与天地万物协调共存。这就是《周易》生态伦理理念所揭示出的根本原则。这一光辉的思想,对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消费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孔子主张敬天法天和热爱自然的仁爱的精神,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仁爱”设计和生产应当以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为基础;产品的消费应当适度,以满足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