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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组织为主体,商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分工协作,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结构形式单一、农村金融组织管理不规范,支农能力不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不够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城乡金融发展的差距仍在扩大,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令人堪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完善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是从这些年发展情况来看,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主要靠国家的政策作为导向,国家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仅靠政策、规范,相关专门的组织立法缺失,导致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无章可循,而这些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效力等级较低,其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且具有应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严谨性,稳定性较差,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势必将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亟需对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法制化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现代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需要农村金融法制的创新,农业转型和新型农业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也要转变发展方式,跟上农业转型的步伐。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严重阻碍了其科学发展,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才能保障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完善。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资本是经济活动的血脉,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以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和确定农村金融的各种经济关系,用以弥补我国金融法理论的缺憾,解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经济权利的实质平等,实现金融方面的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利用法律和金融知识对现阶段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和产生的原因,证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必要性。其次,对国外在农村金融立法方面的做法进行一定研究,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最后,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提出优化现行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对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阐述。并简要介绍了个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明确了研究对象,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概念、组织结构和特点等。第三部分对目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研究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总结出值得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