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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不再存在争议。既然是用益物权,是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应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施加了多种限制,这些限制合理与否?我们该如何看待并如何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这些都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导言,阐述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导入论题。第二部分,即第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界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农村土地。然后说明,与客体里面不同的子类型客体相对应,存在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有的土地承包权利是物权,有的土地承包权利是债权。法律赋予物权性的土地承包权利一个固定的名称,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承包方式不同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其中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接着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财产权,但权利本身不具有福利性、社会保障性,也不具有身份性和成员权属性。第三部分,即第二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及立法状况进行研究。首先界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他人设立债的关系,他人基于这种债的关系对承包地进行使用、收益。然后简要回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重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行规定进行分析:分析了关于具体流转方式的规定,分析了这些规定的实质,笔者认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规定违背民法原理。但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土地对农民具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所以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出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即第三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从民法原理、市场经济和效率、历史经验和比较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得出结论:出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尊重,为了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之后,应该允许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本章还试图探讨,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第五部分,即结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的前景作一个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