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研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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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大量地存在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之中,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大量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反思,并对“违法=无效”这一制度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随后出现了一些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案例。笔者在文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希望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章、绪论。介绍本文的选题动机、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以引出后面的讨论。 第二章、问题的引出——来自实践及理论的纷争。介绍合同无效的一般理论,对《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解读,并从比较法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同时以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讨论的问题,并介绍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讨论、研究情况。 第三章、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具体分析。通过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等八条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分析,探讨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得出效力型强制性规定、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其它类型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分类。 第四章、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二)——其它法律规范的展开。对公法和其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并结合“演出合同”一案进行实证分析。 第五章、对策分析——科学地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通过前面的分析,从理论上寻找解决前述问题的对策,得出一个基本的解决思路。即对效力型强制性规定和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进行认定,违反前者的合同无效,违反后者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对其它类型的强制性规定,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并讨论了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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