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如今也是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其的指责声就一直未曾平息,甚至有人声称要将其废除,但该制度在缓解案件积压,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民主等一系列普适价值观的突显下而日益受到世界相当一部分国家的肯定与认可,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中国理论界对此的观点可谓是仁者见仁,有批评者,有赞成者,其中批评者指出:中国不存在该制度存在的诸如诉讼观念、制度模式等一系列保障性措施,若一味的引进则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深入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已从一元的政治国家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野转型,民众的权利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鉴于世界诉讼民主的潮流,我国也在积极地推动新型诉讼模式的构建,特别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制度的确立,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一系列的此种功能制度在中国日渐完善,制定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也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以实证分析、概念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为手段,通过对美国及引进该制度的其它国家的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指出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并进而提出在我国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概述及其在长期的争执中形成的一些独有特征,同时也对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加以阐述。第二部分,写到辩诉交易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即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在引入该制度时均结合本国的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同时作者也试图通过对这些域外国家在引入该制度的比较,得出中国对引入该制度的有益启示。第三部分,从四个层次,分别从实践、法律、政策、经济文化层面分析了中国引入该制度存在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引出了中国建构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本文的重点,从刚刚过去的十八大报告的解读中可知: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为此改革已有诉讼体制中不合理之处则成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本部分中,文中谈到借鉴域外国家引入该制度的有利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即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与庭审中认罪协商程序,同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序运行,作者也谈到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的原则,需要完善的保障性措施及对该程序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