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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出具的安慰函的效力进行了全面的考察。论文的第一章对有关安慰函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安慰函的概念予以描述,即安慰函通常是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或政府为其所属公共机构融资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的函件。安慰函一般是母公司或政府不愿或受法律限制不能直接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变通形式,传统上认为安慰函的出具人仅承担道义责任。接着在本章中追溯了安慰函的起源,从起源上探究创设安慰函的真实意思表示,随后对通常情况下安慰函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论文第二章论述了安慰函在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实践,通过一系列的判例介绍及比较分析着重介绍了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各级法院对安慰函效力认定的主要思路,尽管安慰函在其创立时并非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承担道义责任,但对上述国家的判例研究发现判决安慰函出函人向受函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却在不断上升,同时通过对安慰函效力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安慰函作为一种商业文件的实质,及各国对效力认定方面的一些共性。在本章的最后,针对安慰函从承担道义责任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历史演变,笔者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论文第三章讨论了安慰函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涉及的安慰函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佛山市人民政府诉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涉及的安慰函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涉及的安慰函,因不具备中国法规定的保证的要件,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出函人仅有道义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函件是否构成担保应综合考虑出函背景、函件的名称及函件所使用的措辞,最重要是考察安慰函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的意思表示。论文的第四章论述了研究安慰函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效力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安慰函的准据法和司法管辖的问题,述而详细论述了安慰函在由我国法院管辖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时,其所应具有的效力。笔者认为判断安慰函的重点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其意思表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的要件,则构成对外担保,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该等对外担保因未经登记和批准而归于无效。如当事人在安慰函中没有中国法意义上的保证的意思表示,则仅承担道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