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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来看,国家征税对象主要为工薪阶层,而一些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管制,“马太效应”将会更加恶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后果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因此对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一起高收入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件出发,分析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及其成因,发现在实践中,高收入者通常通过个人消费冒充企业费用、用福利代替工资、企业分散员工收入、逃避自行申报、以及“一元年薪”合理避税等方式来偷逃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研究表明,这些方式正是利用了法律制度的缺陷才能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体现在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征管不科学、以及处罚激励机制不健全三个方面,税收制度不合理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选择有缺陷和费用扣除设计不合理,税收征管不科学包括纳税评定不具体、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科学、以及税务代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求防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法律对策。首先,应当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申报纳税,对一次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不考虑税源种类,对费用扣除进行最高限额的限定,并将按次扣除更改为每月扣除或者每年扣除。其次,应当将税收评定程序分为建议评定程序和普通评定程序并纳入《税收征管法》,采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联合申报的办法,在个人申报与单位申报之间建立起双向交叉稽核体系以完善申报制度,将规定的实行统一识别号的主体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扩大到工商局等各个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最后,去除逃避税款数额在应纳税额中占比的限定,将偷漏税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并且建立绿色申报制度,根据申报信用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防治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个人所得税公平,最终为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注入资金支持,提供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