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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建构和法治理想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法作为社会主要调控手段的权威地位的确立。回顾西方法律权威确立的渐进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权威经过了观念上的认同,政治力量的推动,宗教上的宣扬,思想论证和制度设计等多个历史时代社会发展的影响,从而实现民众对国家法律的依赖、法治观念的认同及社会主导价值的确立,法律权威最终生成。而在中国,现代意义的法律框架和法治思想基本上是以西方社会的模式为蓝本创建起来的,舶来品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却远远不如西方。在广大的乡土社会,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全新话语机制,受到多重民间秩序的冲击,处境尴尬。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对乡土社会的压制与吞噬,造成国家法实施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以“礼治”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援礼入法、融法于俗,瓦解了法治理念的信仰根基。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中国正经历着一场社会结构的变迁。我们当以此伟大的历史变革为时代契机,以更具包容情怀的法的价值观为理论前提,以法律信仰为观念支撑,通过贴近乡土社会实际、彰显人文关怀的对策措施,确立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权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