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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法学界对其探讨颇多,但仅就在新闻活动领域中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问题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也缺乏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以英国戴安娜王妃因新闻记者侵害其隐私权而致死一案为切入点,就新闻活动领域中存在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隐私与隐私权基本问题。该部分从隐私和隐私权观念的发展、形成入手,对隐私和隐私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特征,隐私权的性质,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以及隐私权的关系等进行了阐述,为本文后面几部分奠定了一个基础。 第二部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该部分首先对新闻自由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就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指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二者又会相互限制,发生冲突。对此,笔者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基本方法,即以新闻媒介的活动所侵入的领域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为标准进行判断。 第三部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这一部分,笔者较为详尽的对在新闻活动中存在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新闻活动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个过程中,并对在这两个过程中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结合一些实例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在该部分中,笔者结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新闻活动中隐私权及其保护的一些特点,提出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即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出现;具体的当事人可以被指认及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第五部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处理。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由于新闻活动的性质,新闻媒介或其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基于这一点,笔者提出了三个抗辩事由,即公共利益,当事人同意和公开记录。然后,就新闻侵害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笔者结合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新闻活动中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特性,指出在我国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三种。 最后,笔者对当前我国在新闻活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以促进我国新闻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