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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的投资活动可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对我国经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限合伙制是创投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促进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对整个创投行业都有重要的意义。完善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发展相匹配的所得税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会给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减少税务风险,有利于创投企业的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从没有独立的制度规定,被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包含,到出台有限合伙企业创投所得税特殊规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分离的过程。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本身不纳税,由合伙人缴纳税款。其合伙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在单一基金核算和整体核算,这两种核算方式中选择一种核算方式纳税,其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纳税。其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征纳问题,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另外,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合伙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以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抵扣政策。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穿透是否适用未明确,附带收益与管理费未合理定性,变更核算方式的限制时间过长。我国税法未明确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穿透适用,这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未明确穿透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政策和以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抵扣政策。因为税法的解释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文义范围内进行,而这两个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穿透又不能被税收政策的文义涵盖,所以其不能通过税法解释予以补充。这两个未明确规定税收优惠制度穿透适用的问题,属于税法漏洞。根据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应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建议规定这两个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行穿透,这样规定可以减轻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未对附带收益与管理费进行合理的定性。附带收益与管理费,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包括经营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收益。但附带收益是个人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企业的业绩报酬,管理费属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报酬,两者都属于为合伙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同样的事物应采取同样的手段,同样性质的收入应适用同样的税率。应对附带收益和管理费进行合理定性,考虑到国家对于创投企业的鼓励政策,建议可以仿照目前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的安排,给与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合伙人在纳税时,选择附带收益和管理费按照“经营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一类所得缴纳所得税。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变更核算方式的限制期限过长。我国对创投企业是鼓励的态度,针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制定的税收政策要遵循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由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难准确预测其未来的收益情况,在选定核算方式后三年不得改变的情况下,不能保证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税负只减不增。税收的手段与鼓励创投企业发展的目的不匹配,违反了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应缩短核算方式的变更时间至一个纳税年度,以减少征纳成本符合鼓励创投企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