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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作为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调查手段,监察留置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年后,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国家监察立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随后,全国人大于2018年3月正式审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改革经验还不够丰富,仅仅靠制定出台一部《监察法》,还无法满足改革的现实需要,还需要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实践来积累经验做法,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本文试图结合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留置措施运用的路径和方法。文章第一部分重点对留置措施进行法理解析。通过将监察留置措施与“两规”“两指”以及民法和警察法意义上的留置措施进行对比,提出监察留置措施的权力来源、属性等。文章第二部分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监察留置措施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层面包括隐含的法律规则冲突、现行监察法律中关于留置措施集体研究决定、同一对象可被留置的次数、留置期间律师介入等表述不明确。实践层面则主要是留置场所建设标准不统一、留置审批效率较低、个别特殊案件采取留置措施门槛过高以及留置监控和陪护队伍建设滞后等。文章第三部分对监察留置措施在运用中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既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实践的经验不够丰富的原因,还有人员能力素质方面的原因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提出完善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留置场所建设、加强监控和陪护队伍建设等,对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出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