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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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是指,立法者根据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需要,将帮助行进行单独定罪处罚的情况。这些帮助行为通常要符合以下标准:相对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严重程度、具备定型化特征。我国刑法中目前存在的此类犯罪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贿赂罪、帮助恐怖活动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我国目前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十分欠缺,在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补充规定的相关罪名,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立法原理和标准,以及司法实际中的罪名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基础的研究。虽然刑事立法上已存在不少相关罪名,但仍有刑法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大陆法系的共犯体系分为单一制和区分制,前者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基础,后者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区分制体系。在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下,帮助行为具有较为独立的违法性。为了避免帮助行为从属于正犯的局限性,实现刑事政策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应当对符合标准的帮助行为进行正犯化。第二部分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问题的探讨。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刑法虽然存在此类立法现象,但立法者在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时缺乏立法理念的指导。在具体立法活动中,对于什么样的帮助行为可以正犯化也没有明确标准。制定相关罪名以后,往往又造成罪名之间衔接不当,使得犯罪体系不协调。就司法层面而言,在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具体罪名的认定上,也存在许多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重构及罪名认定。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立法者在制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时,应当遵循限制立法和法益保护理念。只有当帮助行为符合立法标准且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单独定罪。在罪名确定上,也要注意各罪之间的协调。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时,应当与组织卖淫罪从犯进行区分,而且其成立和既遂不以后者为前提。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其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同正犯的,要以后者认定。网络服务等中立的帮助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构成该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应当根据犯罪次数、犯罪金额或者法益侵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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