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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控制度来源自叩阍,在清代以前,这样的诉讼程序并非常制,案件都是当作特殊事件来审断。清中叶后,京控正式脱离叩阍制度,地方的总督、巡抚成立“发审局”专门审办京控案件。即使到了清末,引进西方的司法审判制度,京控也没有被废弃,改由大理院受理。 京控起于吏治的败坏,清代的州县官负责司法审判的初审,但过重的行政负担与吏役的舞弊,种种积弊导致基层司法无法有效运作,继而激起民间的上控。学者寺田浩明提出中国是“伸冤型”审判的观点,社会期待法官主持公道,惩治为恶之人,使受害者得以伸冤。京控就是人们寻求原有规范和秩序的一个行动,期待最后的法官-皇帝能够伸张冤抑。但是皇帝不可能亲自审理这些控诉,便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将这些控诉重新发回地方督抚审理,让原告再度面对官场“官官相护”的弊病。京控制度的结构缺陷严重影响了审判,使得部份原告很容易陷入一个循环里:对地方官吏不满而上控→到京城呈递→案件发回地方→接受地方官员审理→被认定为诬告→再次京控。 笔者运用了大量的军机处与内阁的纪录,整理出一千多件京控档案,尝试还原京控的运作模式,并且对京控的参与者:官员、生监阶级、讼师、民人进行分析,研究他们的互动关系。生监阶级是无法参与到官员行列中的低层仕绅,他们一部份变成了讼师与幕友,透过各种模式跟地方衙门发生联系,包括参与民人对官吏的京控。官员以生监与讼师的积极参与为借口,让他们背负上“唆讼者”的罪名。但是民人的上控许多都是自发性的,他们只是利用了讼师生监的文笔替自己发声,并且给这些“文人”提供了生活的出路。讼师的存在,是因民人的需要而生的。 本文以妇女、疯子、回民、官员作为京控原告的研究范例,前三者是清代社会的弱势群体:妇女在男权的控制下、疯子无法自由生活、回民犯罪会受到比汉族更严厉的惩处。以此检视弱势族群与特权阶级如何利用京控来申诉冤屈。在这些案例中,许多原告者逐渐脱离传统的伸冤思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提出了几个论点:一、京控制度虽然是统治者为了补救地方官员的失职而建立,反而对既有的司法诉讼制度造成了破坏。二、统治者依赖京控制度,忽略对州县官员行政弊病的直接干预,放任督抚操作地方事务,导致现有司法问题难以改善,使得京控对官僚弊病起到的整体监督作用是有限的。三、操作京控制度者本身以“原告有罪”的预设去审理案件,很少关心被告是否受到惩治,影响了京控的审理结果。四、对于面对司法不彰的百姓来说,京控制度是向政府反映地方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正当”的渠道,他们对在上位者的反映异常积极,呈控范围也不限于检举官吏失职。但是基于“息讼”的官方理想,官员一再地将他们的诉求压抑下去,以免破坏了官场的与社会的秩序。五、地方官员是社会中的“特权阶级”,他们和书吏一样经常成为京控中的“被告者”,一旦面临问题,也只能使用京控来伸冤。但走上京控道路的官员同样无法突破“官官相护”的困境,有时候他们还不如被政府刻意拉拢的少数民族。 表面上,京控制度保护的是百姓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里,保卫的却是官方的利益。历史证明,行政与司法无法独立的社会如果依赖京控制度,将导致现有司法问题难以改善。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清代法制史与社会史提供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