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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是所有组织和机构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将造成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制政策的严重扭曲。本文所要研究的合谋问题,特指大股东和经理为了满足各自利益最大化而相互勾结,共同截留企业剩余,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东欧转轨国家,还是中国,都出现了大量的大股东和经理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在大股东和经理合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的今天,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非常必要。然而,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却普遍忽视了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这是因为,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对代理问题的研究仅在股东和经理二人博弈中展开,也就是说只考察了由股东和经理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委托代理成本和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而忽略了从大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角度来研究代理问题。因而不能解释现代公司中出现的大股东和经理合谋掠夺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主流企业理论是把股东简化为同质的整体,而否认了股东的个体差异。本文则试图在主流企业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放宽股东同质假定,从大股东—小股东—经理三人博弈的角度,对大股东和经理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对大股东和经理合谋的形成机理进行了一般性分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为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股东需要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由于监督成本的不可分摊性和小股东的搭便车动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往往是由大股东来行使的。但利益的不一致和监督的外部性,使得大股东并不会尽全力进行监督和干预。大股东监督激励的弱化甚至丧失,导致大股东偏离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或企业效率最大化目标,转而依托现有企业组织来实施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与经理合谋成为其理性反应。这是因为,大股东和经理获取私人收益具有较高的依存性,而控制权的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则为大股东和经理合谋提供了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当公司治理缺乏效率,使得大股东和经理可以通过合谋侵害来增加自身效用的时候,在利己动机的驱使下,大股东和经理就会做出合谋的理性选择。 接下来,论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理合谋的实现机制,合谋的手段和合谋的经济后果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WP=4>规范,经理选择行政任命制和激励、监督的无效,信息披露不完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缺失,是大股东和经理合谋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根源。从实证研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理合谋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虚假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分红政策等等。大股东和经理合谋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效率,导致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下滑,部分上市公司还出现了空壳化现象,使中小股东蒙受巨额损失,导致证券市场融资的困难。 从合谋的国际比较来看,本文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合谋风险广泛存在于现代企业组织之中。合谋现象的广泛存在,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以及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不足,特别是这些模式应用到发展中国家时,其显示出的缺陷与不足更为严重。二是大股东和经理合谋侵害的程度与一国法律对小股东保护程度正相关。因此,如何依据本国国情,完善公司治理模式,加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就成了减少或消除合谋现象的两个基本点。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合谋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和教训,本文提出了减少和消除合谋行为的具体措施:(1)采取整体上市模式,切断关联交易的源头;(2)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股权制衡机制;(3)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4)建立市场化的经理选择和监督约束机制;(5)加强中小股东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