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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乃人之本性,其目的是为了种族的繁衍,在初民社会主要由自然规则的社会伦理规范来调整。在现代社会生育同时还影响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了政策和法律对其的调整,从而迎来了生育的权利时代。我国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虽然生育权已被法律确认,但并不意味着生育权本身已经很明确。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出现了一系列关于生育权的案例,使得关于生育权的研究变得可能和更加迫切。本文试图从民法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生育权进行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章生育权概述。阐释了生育权的定义。生育权是在法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下,个人自主地或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地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生育方式及为此目的获取信息、教育和服务的权利。个人和夫妻都是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自然人所拥有的人格权。生育权的内容主要有:生育知情权、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为了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生育权的行使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生育侵权的实质在于该行为妨碍了生育权主体的生育自由和生育活动,对其生育利益造成了损害。窄化与泛化生育侵权,都不利于生育权的救济。 第三章特殊主体的生育权分析。未婚者、死刑犯、再婚者都应有生育权,而且未婚者生育权的实现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可滥用此项权利。 第四章我国生育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主要表现在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完善。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主要表现在倾向于使用绝育措施;计划生育部门人为设置生育权实现障碍;生育主体的生育安全难以保障。 第五章完善我国生育权制度的思考。在生育权立法方面,侧重民法的完善;婚姻法的完善;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完善。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严格绝育措施的使用;规范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改善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