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处理的理念与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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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及目的。指出以重庆郝跃案为代表的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首先论证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在我国现行实证法体系中不能获得解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过错推定责任,第132条公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对于该类型案件均不应得到适用。然后提出对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应当以侵权推定即对相关建筑使用人推定其构成侵权的方案解决之。第二章主要进行理念分析工作。首先说明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实行侵权推定方案的观念阻力主要来自于近现代侵权法中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和侵权法只属于私法范畴等理念。通过分析个体主义侵权法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局限性,论证近现代侵权法原则的形成主要是个体(自由)主义的发展结果,其间还受到了意志哲学、理性哲学、自然法观念、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但是这一法哲学基础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个体主义侵权法理念也并非侵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从而扫清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侵权推定方案在理念上的最大障碍。第三章则主要进行历史分析工作。首先通过对侵权法历史进行宏观回顾,论证个体主义侵权法并没有统治所有历史时期和所有损害赔偿问题,它并非普遍性的历史必然;与之相反的侵权法理念如非过错责任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群体责任原则,以及在侵权问题中考虑非私法因素的作法在侵权法历史上尤其于当代社会一直保持其存在。而今日侵权法的功能格局,也已由直接的行为控制功能为主转变为直接的行为控制、间接的行为控制和损失分配功能并存的局面,其中损失分配功能正占据日愈重要的地位。这些都决定了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侵权推定方案的合理性。最后通过介绍历史上处理类似案件的诸多作法和比较法上的相似司法例证,论证在高层住宅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中对相关建筑使用人实行侵权推定的作法是一个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结论:应当在我国即将起草的民法典中规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侵权推定责任”类型;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56条由于包含了这一责任类型,因之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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