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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官方出口信用的发展历史看,不论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如何,其官方出口信用机构(ECA)一直是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的特殊代理机构,利用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支持本国商品出口、争夺世界市场和资源、提高本国商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各国都极力为本国的出口商提供更多的优惠,以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提供出口信贷。但在 WTO 框架下,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 协定》)把出口补贴视为禁止性补贴,并将出口信贷利率补贴作为出口补贴的一种典型形式予以列示。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我国的贸易争端继“反倾销”之后,“反补贴”案件调查日渐增多,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人民币(RMB)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形成机制,对于积极应对国际“反补贴”调查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避免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涉及“反补贴”调查,授人以柄,本文从对有关出口信贷国际规则的理解和研究入手,主要分析了《SCM 协定》K 条款及 OECD《君子协定》的相关规定,发现《SCM协定》中有关君子协定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出口信贷利率规避禁止性补贴的安全港。在分析借鉴各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关于出口信贷利率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CIRR)概念,即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形成机制应改革现有执行人民银行(PBC)优惠贷款利率的模式,按照 OECD 商业参考利率确定原则设计,实行以人民币国债收益率加 100BP 为基准的分产品、区别风险的差别利率机制。此外,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还可以充分利用《SCM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有关条款,有效规避“反补贴”诉讼。当对出口商累积所构成的从价补贴在2%以内时,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还可以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