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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增强协调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对话的平台,其地位与功用在不断地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产业将成为金砖各国间投融资合作的重点领域。但是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的商业秘密法因各国的不同规定而难以协调适用。因此,加强金砖国家间商业秘密法律协调成为创新产业密切合作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协调为金砖国家间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协调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但国内外学者对其鲜有研究。本文以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之协调为研究对象,以期填补本领域的研究空白。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以下五部分主体内容构成。第一部分“金砖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研究了金砖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不同称谓及一般法律定义,指出各国的商业秘密称谓可归纳为“未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提出以“商业秘密”为统一称谓具备合理性。第二部分“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导向模式”,研究了“目的导向”及“要件导向”两种模式的涵义和金砖各国对它们的选择,指出受不同法系影响,印度、南非倾向于“目的导向”模式而中国、俄罗斯、巴西则偏向于“要件导向”模式,提出两种模式融合适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三部分“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构成要素”,研究了“三要素”和“四要素”对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不同影响,指出除中国外,其他金砖四国均采用“三要素”,提出我国可逐步弱化实用性要素以向“三要素”发展。第四部分“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立法模式”,研究了“概括限定式”和“属加种差列举式”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及在金砖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界定中的具体体现,指出中国与俄罗斯倾向于概括限定式而其他国家运用属加种差列举式,提出以“属加种差列举式”协调金砖各国商业秘密界定之立法模式。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间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协调”,研究了金砖各国商业秘密法律界定协调的原则、方法及具体内容,指出可适用的原则包括共赢原则、缩小利益差异与保护少数利益原则、兼顾原则、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原则,方法包括符合TRIPS协定基本要求方法、整体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协调方法,提出在原则及方法的指导下对名称、导向模式、构成要素、立法模式予以具体协调。